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30号 更新时间:2020-10-04 浏览次数:2337 次 标签: 企业改制 承担债权债务式兼并 债务承担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30号 【裁判要旨】以承担债权债务的形式进行兼并,且被兼并方已被注销的,其债务应由兼并方承担。 文章摘要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释及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23-331页、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234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5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