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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原告某项诉讼请求未能提供证据,法院能否对该项诉讼请求暂不作处理由原告有证据后另行提起诉讼?

更新时间:2020-10-16   浏览次数:2231 次 标签: 证据不足 证据不能 一审裁判

文章摘要:

解答:原告某项诉讼请求未能提供证据,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可以暂不处理,待原告有相应证据后可另行主张,而不判决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文章摘要2:

问题:原告某项诉讼请求未能提供证据,法院能否对该项诉讼请求暂不作处理由原告有证据后另行提起诉讼?

解答:原告某项诉讼请求未能提供证据,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可以暂不处理,待原告有相应证据后可另行主张,而不判决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经典案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诉山东泉西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鲁商终字第8号

【解读1】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后抵押权人对征收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权人应对补偿与否及补偿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2】基本案情:(1)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机电公司、泉西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534.12万元;请求确认对抵押财产的拆迁补偿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一审判决:一、济南泉西五交化机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借款本金1257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1257万元为基数,自2002年7月29日至2003年7月28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4.8675‰计算,嗣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另行计算);二、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山东泉西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的其它诉讼请求。(3)二审判决:一、维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二、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变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济南泉西五交化机电公司和山东泉西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借款本金1257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1257万元为基数,自2002年7月29日至2003年7月28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4.8675‰计算,嗣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另行计算)”。

备注:因长城公司应当对政府是否补偿及应补偿的金额是多少承担举证责任,而长城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认为“暂对长城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拆迁补偿款问题不作处理,待长城公司有相应证据后可另行主张。”(即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第二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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