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测谎能否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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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1)当前由于测谎的方案设计及判定的方法仍属于试验阶段,尚未完全得到国家或者行业的一致认可,测谎结果的准确性难以由第三方进行复检,且检测的效果极为依赖心理咨询师的个人经验与能力,出具的测谎试验报告难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和认可。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对鉴定事项的审查”第1点规定测谎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情形之一。因此,2019年《证据规定》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测谎不得委托鉴定,事实上排除了测谎作为证据使用。
(3)因此,测谎并非八种法定证据种类,测谎报告不具有证据资格,测谎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
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8)测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庭审百问》第二部分——庭审调查阶段
五十四、什么是测谎?
答:测谎是指专门技术人员按照一定规则,运用电子仪器设备记录被检测对象在回答预先设置的问题过程中某些生理参量的变化,并从这些参量变化中分析出被检测对象是否说谎的活动。
五十五、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中,测谎结果接近于鉴定结论。但鉴定结论是依据专业的科学技术,对案件事实本身作出的检验鉴定,针对的是事实本身。而测谎中的心理测试实际是用纯机械性手段对被测者生理参量的测试,针对的是涉案人员的心态。因此,测谎结果不同于鉴定结论。
受测谎实施者的个人素质,被测者的综合素质及测谎技术、测谎系统本身的影响,测谎结论存在不稳定性,目前不宜将测谎结论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测谎结果必须与其他证据综合认证。单一的测谎结果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
五十六、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测谎手段?
答:民事审判中采用测谎手段应十分慎重,一般情况下,应遵从自愿原则。在个案处理中,如果当事人的举证都不能使待证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经其申请,法院可委托较高水准的测谎机构实施测谎。
经典案例:
·(2008)汇民一(民)初字第7745号;(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94号
——民间借贷纠纷中测谎的应用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中应用测谎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测谎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辅助参考。民间借贷纠纷中应用测谎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应坚持自愿、谨慎采用、测谎结论孤证不使用的三项原则。
【案号】(2008)汇民一(民)初字第7745号;(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94号
——测谎结论可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7年7月2日】
【裁判要旨】测谎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既有科学依据又具有法律依据,但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用以加强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对当事人的测谎申请应严格审查,有条件地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