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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后又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能否移送上一级法院再审审查?

更新时间:2020-10-25   浏览次数:4319 次 标签: 当事人申请再审 移送管辖

文章摘要:

解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既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已经受理再审申请的原审法院不能移送上级法院再审审查,上级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向上级法院的再审申请。

文章摘要2:

问题: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后又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能否移送上一级法院再审审查?

解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既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已经受理再审申请的原审法院不能移送上级法院再审审查,上级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向上级法院的再审申请。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及申请再审管辖、效力】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经典案例:

·程某等诉曹某某等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874号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鉴于本案再审申请人系自然人,被申请人一方亦主要为自然人,且被申请人一方人数众多,故程某、瞿某某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福建高院对程某、瞿某某的再审申请立案审查并无不当。《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该条规定,能够移送管辖的案件仅限于一审民事案件,对于二审案件以及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可以移送管辖。就此而言,福建高院在已经对程某、瞿某某的再审申请立案审查的情况下,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不符合法律有关移送管辖的规定。福建高院应继续依法对程某、瞿某某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综上,在福建高院已立案对程某、瞿某某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情况下,程某、瞿某某不能再向本院申请再审,福建高院亦不能报请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审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程某、瞿某某于2015年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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