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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借款人未在借款主合同上签章,但银行已经履行放款义务,保证人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更新时间:2020-10-29   浏览次数:15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借款人未在借款主合同上签章,但银行已经履行放款义务且借款人已经接受的,借款合同成立,保证人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借款人未在借款主合同上签章,但银行已经履行放款义务且借款人已经接受的,借款合同成立,保证人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经典案例:

·李X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06号

【裁判要旨】银行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义务,借款人也自愿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后,根据《合同法》第37条规定,无论案涉合同上借款人的公章和签章是否真实,所涉合同均已成立并生效。保证人以签章不真实借款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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