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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何理解行政诉讼起诉四个法定条件?

更新时间:2023-06-03   浏览次数:2697 次 标签: 行政诉讼起诉条件

文章摘要:

解读:《行政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行政讼需符合4个法定条件应当理解为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1)绝对的起条件:A.被的行政行为必须属于行政讼受案范围;B.起人必须与被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C.没有超过法律的起期限;D.受其他讼案件的影响而不能提起行政讼;(2)相对的起条件:A.起时未经过前置程序的;B.过复议前置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讼不予受理;C.未提交必要的起材料;D.提交的起材料书写不正确的。

文章摘要2:

【注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第49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讼的法定条件包括——(1)原告资格、(2)明确的被告、(3)具体的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行政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行政讼需符合4个法定条件应当理解为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1)绝对的起条件:A.被的行政行为必须属于行政讼受案范围;B.起人必须与被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C.没有超过法律的起期限;D.受其他讼案件的影响而不能提起行政讼;

(2)相对的起条件:A.起时未经过前置程序的;B.过复议前置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讼不予受理;C.未提交必要的起材料;D.提交的起材料书写不正确的。


法条链接:

《行政讼法》

  第四十九条【起条件】提起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依照行政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的,还应当在起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第五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依照行政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第五十八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期限。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六十一条 原告或者上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处理。在按撤处理后,原告或者上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或者上,并依法解决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第六十七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行政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

  起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第六十八条 行政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讼请求。

  第七十条 起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经典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讼的法定条件包括原告资格、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提起行政讼,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人民法院方可登记立案,进入审理程序。反之,人民法院如果能够判断当事人的起不符合上述法定起条件之一,即可做出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监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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