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一部分人选择诉讼、一部分人选择复议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3-07-30   浏览次数:39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57条规定,在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来主张权益;如果当事人同时采取两种方式,则应当以立案时间先后确定管辖机关。(2)但是,在行政机关对若干行政相对人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情形下,如果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且其中一部分当事人申请复议,另一部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则不能简单地仅以立案时间先后确定管辖机关。......根据司法最终裁判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已针对同一行政行为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既不能作出与生效判决不一致的复议决定,也无必要再行作出与生效判决结果相同的复议决定。行政诉权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保护或者帮助的权利,对于诉权的保障既包含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也包含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选择权的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起诉条件来行使行政诉权,但如何行使诉权,包括选择和固定诉讼请求则是属于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不能代为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5669号

文章摘要2:

【注解】在行政机关对若干行政相对人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情形下,如果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且其中一部分当事人申请复议,另一部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司法最终裁判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已针对同一行政行为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既不能作出与生效判决不一致的复议决定,也无必要再行作出与生效判决结果相同的复议决定。

解答: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57条规定,在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来主张权益;如果当事人同时采取两种方式,则应当以立案时间先后确定管辖机关。

(2)但是,在行政机关对若干行政相对人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情形下,如果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且其中一部分当事人申请复议,另一部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则不能简单地仅以立案时间先后确定管辖机关。......根据司法最终裁判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已针对同一行政行为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既不能作出与生效判决不一致的复议决定,也无必要再行作出与生效判决结果相同的复议决定。行政诉权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保护或者帮助的权利,对于诉权的保障既包含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也包含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选择权的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起诉条件来行使行政诉权,但如何行使诉权,包括选择和固定诉讼请求则是属于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不能代为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5669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参考案例:

49.一部分人选择诉讼,一部分人选择复议,如何处理

(2018)最高法行申5669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既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了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救济途径产生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也就是说,在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来主张权益,如果当事人同时采取两种方式,则应当以立案时间先后确定管辖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之一,必须是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机关发现在其受理复议申请前,人民法院已就同一行政行为予以立案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但是,在行政机关对若干行政相对人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情形下,如果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且其中一部分当事人申请复议,另一部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则不能简单地仅以立案时间先后确定管辖机关。原因是立案在先的复议申请或者起诉不一定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后经过审查仍有可能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或者驳回起诉裁定,此时一部分当事人选择并先予立案的救济途径不能阻止另一部分当事人对救济途径的选择。不同的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时的请求和事由往往不完全相同,但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均应坚持对被诉(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不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复议申请的限制。根据司法最终裁判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已针对同一行政行为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既不能作出与生效判决不一致的复议决定,也无必要再行作出与生效判决结果相同的复议决定。行政诉权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保护或者帮助的权利,对于诉权的保障既包含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也包含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选择权的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起诉条件来行使行政诉权,但如何行使诉权,包括选择和固定诉讼请求则是属于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不能代为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要点汇编200则(上)》


4.关于同一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中部分起诉部分申请复议的处理问题

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时,发现同一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中部分起诉部分申请复议情况的,应当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基础上,多做协调工作,尽可能地让他们都选择同一种救济途径。如果协调不成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受理,为了避免处理结果相互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人民法院应当先中止诉讼,让行政机关先行复议。如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人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被诉对象都是原行政行为,故人民法院应当将两个诉合并审理。若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限未起诉,原告亦未撤诉的,法院应当恢复诉讼,并通知申请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因原行政行为已不存在,应询问原告是否将其原先所诉的行政行为变更为复议决定。若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理;若不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蔡小雪、郭修江著《房屋征收案件审理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59-60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