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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在先合同义务的履行方式不具有唯一性,另一方当事人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更新时间:2023-12-10   浏览次数:1449 次 标签: 先履行抗辩权 履行方式唯一性 D526【先履行抗辩权】

文章摘要:

解答: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先合同义务内容不具有履行方式的唯一性,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文章摘要2:

解答: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先合同义务内容不具有履行方式的唯一性,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废止法条:

《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33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140号

【解读】《补充协议》第4条的约定,中泽集团公司向华丰置业公司交付首笔股权对价款前双方应“进行资产、财务、工程业务全面交底,即全部实物、档案资料、证照文件的逐一甄别确认,形成签约后再核实确认的影响对价的资产负债调整项,经双方签字确认于协议生效日后2个月内完成”:(1)合同仅约定了各个行为的履行顺序,并没有明确约定上述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约定的互负债务,因双方所附义务不具有对价性,不宜判断成立先履行抗辩权;(2)档案资料等的全面交底并非是华丰置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唯一途径,双方可以通过开会协商确定、派人到华丰置业公司查询资料核实等方式变更合同履行的方式,因不具有履行方式的唯一性,不宜判断为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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