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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诉请继续履行不被支持,另行起诉主张除继续履行合同以外的违约责任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更新时间:2020-11-20   浏览次数:2679 次 标签: 重复起诉 一事不再理

文章摘要:

解读:当事人诉请继续履行不被支持,另行起诉主张除继续履行合同以外的违约责任与原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不存在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文章摘要2:

解读:当事人诉请继续履行不被支持,另行起诉主张除继续履行合同以外的违约责任与原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不存在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经典案例:

·东莞市利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源城区宝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711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首先,最高法院122号案的当事人系利成公司、宝源公司、晶隆公司、大岭山房地产公司、颜屋村委会、麦某某及蔡某某;而本案的当事人系利成公司、宝源公司、晶隆公司、晶和公司及李某,两案的当事人并不相同。其次,最高法院122号判决认定《项目转让合同》有效,但因《项目转让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驳回了利成公司、宝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以及逾期办理过户违约金的诉请。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继续履行合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最高法院122号判决未判令晶隆公司承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而是释明“利成公司、宝源公司可就无法继续履行导致的损失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故利成公司、宝源公司据此提起本案诉讼,主张除继续履行合同以外的违约责任,与最高法院122号案的诉讼请求不同。因此,利成公司、宝源公司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不存在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前所述,《项目转让合同》已经解除,晶隆公司应返还利成公司、宝源公司支付的项目转让款。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晶隆公司应返还利成公司、宝源公司项目转让款6000万元。考虑到晶隆公司长期占用该资金的事实,本案利息应自项目转让款支付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晶隆公司关于利成公司、宝源公司只有在主张解除《项目转让合同》且《调解协议》无效的前提下,才可以要求晶隆公司返还6000万元项目转让款,但利息损失应按过错各自承担50%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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