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债权人知道债务人转移财产但未及时查明转让财产情况能否认定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更新时间:2022-12-13   浏览次数:2425 次 标签: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谨慎义务 债权人注意义务

文章摘要:

解答:债权人虽然知道债务人转移财产但未及时查明债务人是否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不应认定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不应以债权人未尽谨慎义务为由认定债权人撤销权已经超过行使期限。

文章摘要2:

解答:债权人虽然知道债务人转移财产但未及时查明债务人是否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不应认定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不应以债权人未尽谨慎义务为由认定债权人撤销权已经超过行使期限。


经典案例:

·假日酒店(中国)有限公司[HOLIDAYINNS(CHINA)LIMITED]诉北京龙城丽宫商贸中心(企业名称变更前为北京龙城丽宫国际酒店)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51号

【裁判要旨】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撤销权的意旨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意图明显时,以谨慎注意义务规范债权人应慎重,适用谨慎注意义务的结果不能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极其不对等。

【裁判摘要】假日酒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至其主张权利时并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撤销权五年的消灭时间亦未超过。虽然在2007年裁决书执行过程中,一中院执行法官告知假日酒店代理人涉案土地和房屋并不在龙城商贸名下,但并未告知龙城商贸与昌信公司转让的方式及是否是无偿转让,且重新仲裁已经在此之前开始,假日酒店申请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失效,执行程序应予终止。2010年3月15日,贸仲作出2010年裁决书后,由于龙城商贸未按2010年裁决书规定于2010年4月13日前履行付款义务,假日酒店于2010年6月向一中院递交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裁决书。但经一中院执行法官调查,龙城商贸除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沙河分理处一账号内存有人民币700余元款项外,其名下已无任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1年1月和2月,假日酒店委托律师前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调查涉案房地产时才知道龙城商贸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后于2011年4月14日提起撤销权之诉。因此,假日酒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至其主张权利时并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另,2006年4月26日,第2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主体从龙城商贸变更为昌信公司。故2006年4月26日为土地变更行为的时间,距离假日酒店2011年4月14日撤销权之诉的提起时间,未过撤销权消灭时间。2006年5月17日,第309771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主体变更为昌信公司,亦未过撤销权消灭时间。综上,假日酒店主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成立。原审法院在已经作出龙城商贸将土地和房屋转让给昌信公司是房地产无偿转让行为的认定基础上,仅以“假日酒店从谨慎的角度出发应及时查明转让情况,了解龙城商贸是否存在无偿转让的情况,但假日酒店直到2011年才查明情况并提起撤销权诉讼”,认定“假日酒店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债权人撤销权的意旨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龙城商贸与昌信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意图明显,对此,原审以谨慎义务规范假日酒店过于苛刻,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极其不对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闽09民终1745号

【裁判摘要】2019年3月21日,陈××向一审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房屋登记证明,该证明载明宁德市署前路北侧名仕园A幢×××号房产所有权人系余××。同月28日,经一审法院向宁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余××名下不动产权证均已注销。......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余××赠与行为发生于2019年3月5日,陈××陈述其于2021年3月17日调取了不动产登记档案时才知道余××将房屋赠与余××1,并于2021年7月15日起诉主张撤销权,未超过一年期限。余××抗辩陈××的撤销权已超过一年期限,但其提供的证明不足以证明陈××于2021年3月17日前明知上述房屋赠与情况,故余××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陈××行使撤销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期限。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