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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判决书没有对所有证据逐一列举是否程序违法?

更新时间:2022-02-25   浏览次数:8308 次 标签: 列明证据清单

文章摘要:

解答:证据已经组织质证,但判决书没有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一一列举,属于裁判文书的正常写作方式,不属于程序违法

文章摘要2:

解答:证据已经组织质证,但判决书没有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一一列举,属于裁判文书的正常写作方式,不属于程序违法


经典案例:

·唐山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支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2号

【摘要】经查看一审卷宗,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经组织各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一审判决书没有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一一列举,属于裁判文书的正常写作方式,不属于程序违法

·朱某某等与李某等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178号

【裁判摘要】一审判决书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本院认为,虽然一审法院未在裁判文书中列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清单,亦未写明证据的采信情况,但一审法院已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查明及案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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