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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对解除合同通知有异议能否诉请继续履行合同方式否定解除通知效力?

更新时间:2023-08-31   浏览次数:2777 次 标签: 解除通知 继续履行 D565【合同解除程序】

文章摘要:

解读:对解除合同通知有异议可以诉请继续履行合同方式来否定解除通知效力。

文章摘要2:

解读:对解除合同通知有异议可以诉请继续履行合同方式来否定解除通知效力。


解析:合同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后,对方以其违约为由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无需另行提起解除合同效力确认之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从该条款规定的条文表述上看,针对解除合同通知的相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救济方式表述为“可以”,即规定其“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方式来获得救济,而未表述为“必须”,这就意味着立法并未限定此为唯一的救济方式,并未否定除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之外的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否认解除通知和解除效力的其他救济方式。基于此,合同相对方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以解除合同的一方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实际上已包含了否定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的意思。此种以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进行救济的方式,并不违反上述规定。因此,合同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后,对方以其违约为由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无需另行提起解除合同效力确认之诉。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经典案例:

·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无锡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二终字第116号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一方通知解除合同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除此之外,当事人以起诉方式要求继续履行的,亦应认为系否认解除通知及效力的救济方式。

【裁判规则】在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并向法院主张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由于其继续履行的主张本身已经包含了否定对方解除通知的意思,因此,没有必要再向法院另行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诉讼。

【解读】对解除通知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以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否定解除通知、解除效力进行救济并不违反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对解除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的救济方式的规定为“可以”,即赋予其“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方式来救济,而未采用“必须”即并未限定此为唯一的救济方式。对方以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否定解除通知、解除效力进行救济并不违反该条规定。故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以其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即已经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如对方对解除有异议,须首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后,方可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