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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预约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方式不签订本约合同,当事人拒绝签订本约合同不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更新时间:2020-12-20   浏览次数:2084 次 标签: 诚信原则 预约合同

文章摘要:

解读:预约合同明确约定若收取定金方不愿意签订本约合同将双倍返还定金,亦即赋予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不签订本约合同的合同权利。因当事人拒绝订立本约合同具有充分的合同依据,不属于违反诚信原则。

文章摘要2:

解读:预约合同明确约定若收取定金方不愿意签订本约合同将双倍返还定金,亦即赋予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不签订本约合同的合同权利。因当事人拒绝订立本约合同具有充分的合同依据,不属于违反诚信原则。


经典案例:

·海南嘉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小侠、海口南川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南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预约合同及其强制缔约效力的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 民二终字第10号

【案情】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某、南川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意向书》并将其持有的南国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嘉博公司。2.判令南国公司继续履行《尽职调查声明》,提供尽职调查所需的全部资料、文件。3.本案诉讼费由张某某、南川公司和南国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摘要】《股权转让意向书》就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步骤及违反意向书的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应当认定为三方当事人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而签订的预约合同。该意向书亦就股权转让标的、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等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作了约定,但由于该意向书第三条第4款明确约定若张某某与南川公司在嘉博公司尽职调查结束后不愿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某某与南川公司将双倍返还定金,亦即赋予了张某某与南川公司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权利,且第四条还就三方当事人不能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情况下公证提存款的处理作出了约定,因此应当认定该意向书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条款的约定仅为意向性安排,在未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三方当事人均可以放弃股权转让交易,不能据此认定该意向书性质为股权转让协议。对嘉博公司关于该意向书已经完全具备了股权转让协议的要素,应为具有合法效力的股权转让协议本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张某某、南川公司拒绝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充分的合同依据,因此对嘉博公司关于张某某、南川公司违反诚信原则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嘉博公司虽主张张某某与南川公司拒绝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且经原审法院释明后仍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裁判,对是否应当返还定金及双方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本案不予审理,对原审法院的相关决定本院予以维持。

【解读】预约合同赋予一方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不签订本约合同的权利,不得强制当事人订立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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