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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更新时间:2024-05-06   浏览次数:1355 次 标签: D585【违约金】

文章摘要:

解读: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可以同时适用。

文章摘要2:

解读: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可以同时适用。


【理解与适用】违约金与违约损失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据此,原则上违约金与法定的违约损失赔偿责任不可并用。但是,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和市场交易复杂多样性的考量,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责任能否并用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关键就是遵循填平原则的要求,避免双重获利,分析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所指向的违约行为与造成相应损失赔偿的违约行为是否相同,进而延伸至涉及违约金是否调整所依据的利益损失与违约损失赔偿中的损失是否相同。简言之,当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责任所指向的利益损失相同时,债权人不能同时主张损失赔偿和违约金。比如,违约金条款是为了弥补违约而造成的履行利益的损失,当根本违约或者迟延履行实际发生时,无论债权人主张损失赔偿责任,还是主张违约金,其都是为了弥补履行利益的损失,因而两者无法并用。又如,当迟延履行,债权人主张其为准备对方履行所支付的费用损失赔偿责任时,主张损失赔偿所指向的是信赖利益损失,与迟延履行违约金所指向的履行利益损失不同,因而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责任可以同时主张。当违约金与违约损失赔偿责任不能并用时,当事人(守约方)有权从两者中选择一种责任形式获得其损失的赔偿。对于违约金实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守约方显然更倾向于选择违约金的责任方式获得损失的补偿,自不待言。而对于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情形,守约方通常有三种选择:一是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请求违约方法定的损失赔偿责任,而不主张违约金;二是在通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请求后,对于其损失超出违约金的部分,再请求对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对其损失的差额进行补足;三是在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请求违约金的司法酌增。无论选择其中任何一种,守约方都应承担其损失的证明责任。以往司法解释的观点认为法院应支持上述第三种方式,即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人民法院应首先支持违约金的支付请求,然后再对违约金过高或者低的情况依法进行调整,而不再与损失赔偿责任并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731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违约金的司法酌减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解】《民法典纪要》第11条规定。


经典案例:

·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条款的适用及其与其他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一终字第67号
【法理提示】合同中的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不因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而不能适用;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的,可以确认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之外,再行主张损失赔偿的,应当视当事人能否举证证明其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及约定损失赔偿的数额,确定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规定,违约损失赔偿以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包括合同正常履行时的可得利益,该可得利益损失须具有确定性,假定或可能发生的损失,不能作为违约损失赔偿的对象。企业经营利润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状况和数额均具有不确定性。此外,数源公司如果要在未来获得经营利润,不能仅靠租赁合同的继续有效,还需投入大量资金、人力、物力等成本。数源公司要求三维公司赔偿其全部经营利润亏损,将使数源公司在不需要继续投入任何经营成本的情况下,直接获取经营利润,超出了合同的履行利益和三维公司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失范围。综上,数源公司要求三维公司按照审核报告确定的其承租经营期间的利润亏损额赔偿其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三维公司要求不承担该损失赔偿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三维公司按照其违约责任比例,赔偿数源公司上述亏损,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解读1】当事人在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之外再行主张损失赔偿的,应举证证明其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及约定损失赔偿的数额——(1)合同中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不因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而不能适用;(2)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的,可以确认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3)当事人在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之外再行主张损失赔偿的,应当视当事人能否举证证明其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及约定损失赔偿的数额,确定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西藏唐蕃投资有限公司等与西藏林芝嘉龙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利息损失能否与违约金一并适用

【法理提示】违约金的性质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赔偿性,在守约方不能举证证明其除利息损失外还存在其他损失,违约金能够足以涵盖其利息损失的情况下,另行主张赔偿其利息损失的,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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