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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可以直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吗?

更新时间:2021-01-15   浏览次数:114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即使未支付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未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不能直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文章摘要2:

解读:《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即使未支付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未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不能直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 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废止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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