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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

更新时间:2021-01-13   浏览次数:2679 次 标签: 刑事 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 行凶 宣告无罪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
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2.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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