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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地方金融组织因发放贷款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更新时间:2021-01-23   浏览次数:21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地方金融组织因发放贷款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之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1)小额贷款公司、(2)融资担保公司、(3)区域性股权市场、(4)典当行、(5)融资租赁公司、(6)商业保理公司、(7)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文章摘要2:

解读:地方金融组织因发放贷款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3)因此,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摘要】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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