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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能否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名下财产?

更新时间:2024-02-10   浏览次数:40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3款之规定,对于第三人书面确认属于被执行人但由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文章摘要2:

【注解】执行程序中财产查控遵循外观主义原则,执行法院未经第三人书面确认查封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财产属于违规查封行为,第三人应当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而不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参考案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民再360号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3款之规定,对于第三人书面确认属于被执行人但由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五条13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九次会议)纪要

  13、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违反执行查控时财产权属判断规则,应当查封、扣押、冻结而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

  四、执行案外人名下财产引起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1、执行法院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审查处理。

  审理中应对执行标的的权属流转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重点审查并对其效力作出认定,比如案外人取得执行标的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情况;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交易行为是否虚假或恶意等。


经典案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民再360号

【裁判摘要】第三人对执行法院查封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财产的异议属于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第三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应通过执行复议程序来处理,而不应进入执行异议之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已于2018年8月1日转移登记至崔××名下,一审法院执行局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吉2401执920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案涉房屋的产籍手续。崔××以案涉房屋已归其所有、一审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房屋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对该执行裁定提出异议,属于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之规定,在一审法院执行局裁定驳回了崔××的执行异议请求后,崔××对该裁定不服,应通过执行复议程序来处理,而不应进入执行异议之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故在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仍作为隋××的财产予以查封缺乏法律依据。张×如认为隋××将案涉房屋卖予崔××损害其利益,应通过对其与隋××、崔××债权人撤销权一案进行申诉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综上,本案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故原审赋予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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