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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过户登记但未完成登记,人民法院能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更新时间:2024-02-19   浏览次数:195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1款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完成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完成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文章摘要2:

【解读】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过户登记但尚未完成登记,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1款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完成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完成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23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5.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完成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完成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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