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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身份证载明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后能否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更新时间:2025-06-17   浏览次数:6238 次 标签: 公告送达 注册地址 注册登记地址

文章摘要:

解答:(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2)因此,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身份证载明地址邮寄诉讼文书因该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后可以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总结】法院按照公司工商注册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1)被签收——应视为有效送达;(2)因该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应当采用公告送达;(3)因被送达人拒收而被退回——视为已经送达(无须公告送达);(4)邮政部门未完成送达即退回(如拨打电话无人接听即退回),不能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不得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违法)。
【问题1】邮寄送达非因受送达人拒收而被退回是视为送达还是应当采取公告送达?——(1)邮寄送达合法,非因受送达人拒收而被退回,应当采取公告送达;(2)邮寄送达不合法,非因受送达人拒收而被退回,不符合公告送达条件,公告送达违法。
【问题2】邮寄送达因受送达人拒收而被退回能否视为送达?是否应当采用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第2款规定“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1)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只要受送达人拒收即视为已经送达,无须公告送达;(2)非按照法定地址和约定送达地址邮寄送达,被送达人拒收属于受送达人没有过错的拒收情形,不视为已经送达,应当采取公告送达。 

文章摘要2:

【注解1】法院按照受送达人户籍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可以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185号;(2020)最高法民申1620号
→【备注】(1)法院按照受送达人户籍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拒收而退回后视为送达,法院无需公告送达;(2)法院按照受送达人户籍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可以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不包括受送达人拒收而被退回的情形(此种情形视为送达,无须公告送达)。
【注解2】未完成邮寄送达(邮寄回单仅手写标注“电话无人接听2019.3.1817:00”)情况下直接公告送达,实质是未经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公告送达,送达程序违法。——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2019)最高法民终1186号之一
→【备注】邮寄回单中未显示签收,也未标注投递状态、未妥投原因,仅手写标注“电话无人接听”,在此情况下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经进行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注解3】留置送达不合法且未采用邮寄送达即径行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168号
→【备注】(1)留置送达是合法的送达方式,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留置送达即属于送达成功,不需要再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2)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注解4】当事人在庭审中对收件地址及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法院在诉讼材料经多次投递仍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232号

解答:(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2)因此,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身份证载明地址邮寄诉讼文书因该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后可以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185号

【裁判摘要】郑某某主张一审法院未向其送达传票即缺席审判,二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利。经查,一审法院因向郑某某身份证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应诉诉讼文书被退回,遂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后开庭,郑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相关规定。

【解读】人民法院因向受送达人身份证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应诉诉讼文书被退回,遂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后开庭,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裁判要旨】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过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杜强华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据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解读】本案实质是法院采用邮寄送达无法送达(未完成邮寄送达)的情况下直接公告送达,实质是未经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620号

【裁判摘要】法院按受送达人的公司注册地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即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按照杨某提供的中博控股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大道×××号)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等,后因“该地址查无此单位"被退回,一审法院随后公告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186号之一

【裁判摘要】(1)原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一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及裁判文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当查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查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发回重审;(2)因邮寄地址不完整(欠楼层)邮寄被退回公告送达不属于有效送达——泰邦控股公司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对其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二审中,泰邦控股公司到庭后提出一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裁判文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虽然泰邦控股公司没有提起上诉,但其作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二审提出的一审程序违法问题,直接关乎其法定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本案首先应当审查一审法院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即是否向泰邦控股公司有效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一审裁判文书。(一)关于一审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的送达……故上述《情况说明》及其所附《机关发文簿》不足以证明一审法院曾向泰邦控股公司有效送达案涉开庭传票及其他应诉材料。(二)关于一审裁判文书的送达……2018年6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2018年9月10日,一审法院向泰邦控股公司邮寄一审判决书及上诉状,邮寄面单载明的地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未载明具体楼层及房号。后该邮件被退回,退回单据载明欠楼层。由于一审法院载明的邮寄地址不完整,导致邮件被退回。以此相对照,二审送达时,根据与一审送达时的同一地址,完整填写楼层信息后,该邮件就顺利送达泰邦控股公司,说明只要认真填写完整当事人的地址,邮件是可以送达的。故泰邦控股公司并不属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不存在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向泰邦控股公司公告送达一审判决书不属于有效送达。综上,一审法院未向泰邦控股公司有效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即缺席判决,且未依法向其送达一审判决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599号

【裁判摘要】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规定——一审法院向贺兰回商银行起诉状中载明的刘×的地址邮寄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该地址与刘×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一致。因邮件未能妥投,在未寻找到刘×下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通过公告方式进行了送达,并在作出判决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一审时不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后,刘×依法上诉,经二审法院询问,刘×陈述了其对贺兰回商银行诉请的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意见,其诉讼权利未受到影响。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68号

【裁判摘要】(1)留置送达是合法的送达方式,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留置送达即属于送达成功,不需要再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2)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3)留置送达不合法且未采用邮寄送达即径行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违反法定程序——案件审理中,送达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在处理送达问题时需注意在保护诉权与司法效率的价值之间做好平衡。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在西安外贸公司住所地明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至少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留置送达是合法的送达方式,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留置送达即属于送达成功,不需要再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在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亦不妥当,未能充分保障西安外贸公司参与诉讼的权利,剥夺了西安外贸公司的辩论权,违反法定程序。西安外贸公司主张原审法院程序不当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32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庭审中对收件地址及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法院在诉讼材料经多次投递仍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已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分别寄往荣钦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以及荣钦公司另行订立的《抵(质)押借款合同》上所留的地址,法院专递收件人系叶××本人并备注其移动电话号码和办公电话;叶××在二审庭审中对上述收件地址及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原审法院在诉讼材料经多次投递仍无法直接送达荣钦公司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荣钦公司送达诉讼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荣钦公司关于叶开公司方故意隐瞒可送达地址以及故意提供不再使用电话号码导致本案公告送达,损害其诉讼权利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