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问】保证人不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否影响保证合同效力?
文章摘要:
解答: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
文章摘要2:
问题:保证人不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否影响保证合同效力?
解答: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
解析:
(1)原《担保法》【已废止】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民法典》不再规定上述条款内容。
(4)因此,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废止法条:
《担保法》【废止】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第十四条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