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什么是有限责任保证?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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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1)约定以特定的财产作为保证财产的保证属于有限责任保证(有限保证);(2)有限责任保证是以特定财产为保证,债权人只能主张就特定财产变价款受偿(没有优先受偿权)。
解析:其他有限保证情形——
(1)在同一债务有多个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其中有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则其他担保人仅须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价值范围之外的债务提供担保(《民法典》第392条);
(2)一般保证人仅对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第698条);
(3)在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情形下,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702条)。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零二条【保证人拒绝履行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