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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机关法人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3-01-08   浏览次数:3481 次 标签: D683【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

文章摘要: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条第1款之规定:(1)机关法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担保合同有效;(2)除此之外机关法人提供担保合同一律无效,包括机关法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一律无效。

文章摘要2:

【解读】机关法人除了经国务院批准提供国际政策性转贷担保有效外,机关法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一律无效。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条第1款之规定:(1)机关法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担保合同有效;(2)除此之外机关法人提供担保合同一律无效,包括机关法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一律无效。


【解读1】《民法典》第683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1)未规定机关法人作为保证人的效力;(2)仅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对于其他特别法人是否可以充任担保人并不明确。

【解读2】(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条第1款明确机关法人对外担保合同无效(将《民法典》第683条第1款规定的“保证”扩大到“担保”);(2)机关法人提供担保例外有效的情形“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

【解读3】(1)机关法人没有担保人资格(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不得为自身债务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2)机关法人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机关法人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682条第2款以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的规定处理。


【理解与适用1】第1款规定,机关法人原则上不仅不能提供保证,而且也不能提供物保,其所提供的担保因不具有担保资格而无效,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115

【理解与适用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在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上,本条尽管未作特别规定,但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应当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120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五条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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