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3-01-27   浏览次数:2445 次 标签: 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担保

文章摘要:

解答: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1条第3款之规定:
(1)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

文章摘要2:

【注解】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参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规定:(1)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每一笔担保业务都需要总公司的授权(不需要公司决议);(2)只要没有经过总公司授权,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就不能对外提供担保。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1条第3款之规定:

(1)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1】此因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必然记载担保业务,故不能将其理解为担保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概况授权。考虑到担保公司本身对外提供担保无须公司决议,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亦无须公司决议,但须取得担保公司的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167

【理解与适用2】此外,为确保担保的便捷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1款第1项同时还规定,以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也无须公司进行决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扔向获得总公司的授权。......所以即使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记载了担保业务,亦不能视为担保公司已就其分支机构对外担保提供担保进行了概况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172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一条【公司分支机构未获授权提供担保的效力】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金融机构授权的除外。

  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

  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非善意,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