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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对合法行政行为是判决维持还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更新时间:2023-07-12   浏览次数:3794 次 标签: 【行政诉讼法问答】 维持行政行为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

文章摘要:

【解答】根据最新《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能判决维持行政行为。因此,法院对合法行政行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再判决维持。

文章摘要2:

【解读】
(1)修正前的《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2014年修正《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一立法目的删去,只强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原行政诉讼法中维护判决形式已经被新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形式所取代。
【注解1】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已经取代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维持判决,在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是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
【注解2】(1)只有在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完全合法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被诉行政行为结果正确,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注解3】(1)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定条件被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并非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2)如果被诉行政行为不完全合法而应当适用情况判决,则应当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保留效力而非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9332号

问题: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是判决维持行政行为还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解答:法院对合法行政行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再判决维持。


解析:

(1)原《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2014年修正《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根据最新《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能判决维持行政行为。

(4)因此,法院对合法行政行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再判决维持。


【理解与适用】一般认为,按照行政诉讼【备注:1990年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登记合法,应当判决维持。我们经调研认为,考虑到房屋登记案件的特殊性,不宜判决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更为适宜。因为法院对登记行为的审查实际上是复审,而不是代替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为。法院认为被诉登记行为合法意味着两点:一是房屋登记机构的审核达到了合理审慎的程序。二是现有证据可以支持登记结果,但是不能排除将来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这一结果。在登记行为未涉诉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发现登记结果错误,可以持有关证据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但是在登记案件中,如果法院判决维持,按照司法优越原则,房屋登记机构不能作出与此相矛盾的行为,即便登记结果错误,亦无更正空间。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既间接维持了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又不羁束未来房屋登记行为,更为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①——杨临萍:《<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132 页。

① 2014 年行政诉讼法修正,取消了“维持判决”,设立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驳回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1990年|已被修正)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典案例:

·广东省怀集县大岗镇大岗村卢屋经济合作社、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549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已经取代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维持判决,在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是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本案中,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未引用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实体判决的法律依据,且判决主文表述为“维持被诉7号处理决定和64号复议决定"不妥,本院予以指正。

【解读】人民法院不得作出维持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中村第十四农经社等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3692号

【裁判摘要】应当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只有在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完全合法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诉行政行为结果正确,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司法谦抑原则,尊重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不应以不同于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在肯定被诉行政行为结果的正确性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读】只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方可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9332号

【裁判摘要】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定条件并非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而是被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定条件并非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而是被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如果被诉行政行为结果正确,但是理由不当,撤销重作又将会大量浪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资源,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确认被诉76号复议决定违法,保留效力,而不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中,一、二审均以不同于被诉76号复议决定的理由驳回刘××、金××复议申请的处理结果正确,本应判决确认76号复议决定违法,保留效力,但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妥,本院一并予以指正。鉴于再审的功能主要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实体合法权益,一、二审判决驳回刘××、金××诉讼请求的结果正确,再审徒增诉累,无益于刘××、金××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案不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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