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简法|《民法典》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

更新时间:2024-05-20   浏览次数:8942 次 标签: 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文章摘要: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之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除外之情形——(1)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2)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1】我国工程建设“四证”——(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解读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无效合同如何结算工程价款?——(1)一般应当参照《民法典》第793条规定无效施工合同参照合同工程价款约定折价补偿的原则处理(如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实际投入使用的情形);(2)若建筑物在建造过程中或竣工后被行政机关依法拆除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原则对承包人进行赔偿。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50.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文章摘要2:

【注解1】违法建筑(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如工程经验收合格的——(1)当地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者强制拆除决定或者已经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双方根据过错大小分担实际损失;(2)当地政府没有作出“违法建筑”认定或者没有责令拆除的,双方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折价补偿款。
【注解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与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关联的政府行政许可行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法律规定是效力性规定。
【注解3】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并不当然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1)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是发包人作为建设单位法定义务;(2)如果具备办理条件而发包人已就未申请办理,由于工程实际上已经满足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领要求,建设工程合同不会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无效。
【注解4】总包合同因未取规划许可证而无效,分包合同因标的物不具有合法性和实际施工人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相关资质而无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855号
【注解5】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内容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不一致、无法对应不导致合同无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932号
【注解6】承包人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850号
【注解7】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不影响预约合同的效力。——参考案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民终238号
【注解8】(1)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举证责任。——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850号;(2)发包人怠于办理审批规划手续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赣民终243号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之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除外之情形:

(1)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2)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主要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规划审批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合法建设的前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由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对于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不认定为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4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二)关于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问题

  21.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2.因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022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双方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所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查明事实,讼争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工程发包方的王××因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其与华都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原判对此认定正确。

【注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

·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效力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以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应当举证证明发包人持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材料、相关行政部门在收到发包人持有的材料后能够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包人存在故意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该工程不存在按照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建设工程因未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无法折价、拍卖。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依法不予支持。

【注解】(1)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承包人以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为由主张合同有效应承担举证责任;(3)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695号

【裁判摘要】关于案涉合同是否无效问题。沈阳世茂公司主张案涉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是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涉工程确实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办理该许可证是作为发包人的沈阳世茂公司的法定义务,沈阳世茂公司以其自己未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主张案涉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沈阳世茂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855号

【裁判摘要】总包合同因未取规划许可证而无效,分包合同因标的物不具有合法性和实际施工人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相关资质而无效——因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系违法建设工程,永宏民公司与李××之间就违法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约定因标的物不具有合法性而无效,且李××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相关资质,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质的强制性规定,故李××与永宏民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书》无效。至于案涉工程是否处于施工状态不影响对合同效力的判断。故原审法院认定《合作协议书》无效并不无当。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如前所述,《合作协议书》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需办理规划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系有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签订合同的效力规定,原审法院将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亦作为认定《合作协议书》无效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374号

【裁判摘要】建设工程部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案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签订主体为创鑫公司和花门公司,花门公司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建设施工承包合同书》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但因案涉工程仅有部分用地取得规划审批手续,部分用地至诉讼时仍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故合同中关于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部分无效。花门公司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的主体施工的,其与转承包或违法分包主体之间的合同无效,但不影响案涉《建设施工承包合同书》的效力。原审认定《建设施工承包合同书》部分有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原审查明,案涉工程花门公司虽未完工,但创鑫公司与花门公司约定将剩余的零星工程由创鑫公司另行发包给案外人施工,并结算形成《工程结算书》,应视为创鑫公司认可案涉工程现状并愿意支付相应工程价款以结束与花门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签署的《工程结算书》具有解决争议的属性,不受《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效力的影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932号

【裁判摘要】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内容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不一致、无法对应不导致合同无效——至于裕程公司主张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内容与《总承包协议书》及四个分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内容不完全吻合、无法形成对应关系的问题,因案涉工程系分期、分区报批建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亦是分期、分区进行的行政审批,行政审批的结果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项不完全相符,二者不一致则以行政审批确定的为准,但该情形并不致案涉合同无效。况且,申请行政许可本为发包人裕程公司的义务,若以此为由让承包人南汇公司承担不利后果,于情于法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850号

【裁判摘要1】(1)发包人负有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不同于举证义务;(2)承包人应当举证证明发包人持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材料、相关行政部门在收到和发包人持有的材料后能够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包人存在故意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关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昌公司与海峡公司对案涉工程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无异议,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海峡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和昌公司持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材料、相关行政部门在收到和昌公司持有的材料后能够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昌公司存在故意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但海峡公司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关于和昌公司能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办理的主张。和昌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发包方,确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义务,但该义务不等同于本案诉讼中的举证义务,海峡公司关于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摘要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属于违法建筑,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系不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权——关于海峡公司是否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该工程不存在按照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为违法建筑。案涉工程至今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处理方式,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案涉工程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二审判决认定该工程系不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海峡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权,并无不当。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民终238号

【裁判摘要】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不影响预约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适用的情形是在当事人已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取得的时间对该合同的影响。本案中,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属于预约合同,双方关于正式施工的本约合同并未签订。签订《合作协议》时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影响本案《合作协议》的效力。更何况恒隆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海天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此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关于“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恒隆公司关于《合作协议》无效的上诉请求也不能成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4679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赣民终243号

【裁判摘要】发包人怠于办理审批手续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瀚源公司申请本院向宜春市规划局发函确认案涉工程至今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证明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院认为,瀚源公司作为发包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即使案涉工程至今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瀚源公司也不能主张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调取该申请所涉证据没有必要,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瀚源公司又提出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无效,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