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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民法典》装饰装修承包人能否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更新时间:2024-03-04   浏览次数:37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即使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只要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装饰装修承包人有权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解1】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装饰装修承包人仍然有权请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解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36.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工程

文章摘要2:

【注解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解答:即使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只要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装饰装修承包人有权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解析:

(1)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废止】 第18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即装饰装修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为前提条件,如果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则不能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7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装饰装修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为前提条件,不再要求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理解与适用1】14号复函【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成为该解释(备注:《2018年解释》)的第十八条,只是删除了“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表述。基本考虑是:司法解释只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争议的处理,14号复函中的“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与“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限制作用基本相同,而且“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理解容易出现歧义,毕竟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可以存在多种“合同关系”,并非所有权合同关系均可导致装修装饰工程所依附的建筑物被折价或者被拍卖。当然,如果装饰装修工程所依附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承包人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能够导致建筑物被折价或者被拍卖,则可依该种法律关系处理承包人与该建筑物所有权人之间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80-381

【理解与适用2】只要“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足以导致对该建筑物予以折价胡总拍卖,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就对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备注:14号复函所针对的案件: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自愿为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82

【理解与适用3】装饰装修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因装饰装修而使该建筑物增加的价值范围|装饰装修工程是以已经建造的建筑物为基础而进行的二次加工和修缮,故其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应当限定在装饰装修工程使建筑物增加价值的限定之内。——《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86

【理解与适用4】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条件......因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为前提,承包人不得仅因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便要求对建设工程整体进行处分。装饰装修工程具备哪些条件可以被折价或者拍卖从而实现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呢?本条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1.工程整体需要折价或者拍卖,同时工程整体变价时包含装饰装修工程的价值且装饰装修工程的价值能够单独计算。......2.根据本条解释,未要求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87-388

【理解与适用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理由如下:1.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2.认定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的精神。2015每年5月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强调了对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的特殊保护。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通常情况下,是居住人已经实际占有将要装饰装修的房屋,更应当受到特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89-390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七条 Ⅱ(18)【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解读】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装饰装修承包人仍然有权请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800号

【裁判摘要】发包人并非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承包人无权就建设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的除外。”案涉装修工程的7某、8某、9某、10某楼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并非中城辉煌公司所有,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万兴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无权就该四栋楼的工程价款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800号

提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但优先受偿范围应以装饰装修增值范围为限。

裁判摘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他字第14号《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函复》中,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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