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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监理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1-02-09   浏览次数:14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根据《建筑法》第35条之规定,(1)工程监理单位因怠于履行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应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问题:监理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根据《建筑法》第35条之规定,(1)工程监理单位因怠于履行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应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建筑法》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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