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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如何认定挂靠行为?

更新时间:2023-11-12   浏览次数:252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9条之规定,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的行为。

文章摘要2:

【注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9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即即挂靠是指以被挂靠单位——(1)参与投标、(2)订立合同、(3)办理有关施工手续、(3)从事施工等活动。

解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9条之规定,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的行为。


解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0条之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9条、第10条


法条链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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