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简法|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更新时间:2023-10-22   浏览次数:2388 次 标签: 实质性条款

文章摘要:

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包括(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工程质量、(4)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而非《民法典》第795条规定11项内容。

文章摘要2:

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包括(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工程质量、(4)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而非《民法典》第795条规定11项内容。


解析:

(1)合同实质性内容区别于《民法典》第487条规定的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区别于《民法典》第795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内容(共计11项);

(2)《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第1款规定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

【理解与适用1】应当注意的是,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的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甚至签证等变更工程范围的,不应当认定为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2

【理解与适用2】例如,开发商资金暂时短缺而施工人提供资金时,施工人就会要求开发商将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冲抵工程价款。在此情形下,如果发包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4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实质性内容和中标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订立书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098号

【裁判摘要】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6.2.3则在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6.2.3的基础上,增加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怠工、取闹,否则视为违约,并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经发包方书面催告后,承包人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及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变相联名转包,若违反此约定视作根本性违约等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招标投标文件为依据,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在合同中对招标投标文件予以具体细化。中建二局通过施工合同约定放弃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顺延情况下承包人就相关费用及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或索赔的权利,同意增加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属于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上述违约条款不属于可能限制或排除其他竞标人参与竞争的实质性条款,是双方就招标文件中有关违约责任约定的细化与完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建二局以此为由主张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