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取得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工期顺延签证,人民法院能否支持承包人顺延工期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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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取得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工期顺延签证,人民法院能否支持承包人顺延工期主张?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之规定,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取得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工期顺延签证,但承包人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过工期顺延申请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就应当支持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
【理解与适用】承包人仅证明发包人有变更设计、分包工程、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等行为尚未完成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发包人或者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顺延签证,是证明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的直接证据。如果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出具工期顺延签证,承包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延期申请,并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延期事由。——《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112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Ⅱ(6)【工期顺延的认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工期顺延的认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解读】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