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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民法典》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12-11   浏览次数:4942 次 标签: D807【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

文章摘要:

解答: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包括:(1)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不要求建设工程竣工);(2)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性);(4)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5)建设工程依其性质宜折价、拍卖;(6)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7)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8)承包人没有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

文章摘要2:

【注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条件,而不应以和是否有效为条件。

问题: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有哪些?

解答: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包括:(1)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不要求建设工程竣工);(2)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性);(4)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5)建设工程依其性质宜折价、拍卖;(6)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7)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8)承包人没有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1】 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案件是按“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宜折价、拍卖——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程序处理,而是承包人在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一并请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一并作出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92-393

  【理解与适用2】 我们认为,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包括违章建筑和工程质量不合格且难以修复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违章建筑......我们认为,所谓违章建筑,是指建造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筑行为的相关规定所建造的各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违章建筑因为造价行为违法,由此导致违章建筑无法完成初始登记。......基于违章建筑不能处分之客观情况,亦无法实现通过折价、拍卖的方式予以转让。......(二)工程质量不合格且难以修复的建筑......(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不适合抵押的财产,更不适宜通过折价、拍卖的方式进行转让。——《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96-398

  【理解与适用3】 如果是其他的因素导致的合同无效,例如,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为违章建筑,发包人无法取得承包人所投入的财产,承包人此时享有的是赔偿损失的问题,而非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承包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具有优先受偿的特性。——《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98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1】 对承包人未竣工工程质量的判定,应根据工程是否续建而区别论处。如果工程未由第三人续建,则对未完工工程的认定可结合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工程的状态综合认定。......我们认为,发包人在将工程交由第三人续建前,应首先对续建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情况进行确认。否则,导致质量责任如无法确定,则可推定续建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04-405

  【理解与适用2】 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承包人对未竣工工程价款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仅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部分优先受偿,而不能涉及第三人承建的工程部分;二是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之价款的组成部分,主要的争议在于,对未竣工工程的价款,预期利润应否包含在内。......在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包括已完工工程量所包含的利润在内的建设工程价款都可以就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对于未竣工工程而言,建设工程价款是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的工程价,包含承包人的利润,也包括承包人的垫资款。......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范畴,而不能就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05-407

  【理解与适用3】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时,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承包人对工程未竣工存在过程的,并不影响其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07-408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