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民法典》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有哪些?
文章摘要:
【注释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条件,而不应以合同是否有效为条件。
【注释2】(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2)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程未按约定进度完成,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不能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释义】立法者认为,承包人按照本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达到付款条件。(2)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3)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4)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的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5)根据本条规定,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不易折价或者拍卖,应当拆除的违章建筑无法折价或者拍卖。——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 年版,第693~694页。
文章摘要2:
【注解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非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18号
【注解3】(1)工程未竣工验收不支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2)常民终字第0001号;(2)工程目前尚未竣工,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讼后,未确定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由于工程价款结算没有完成,不存在发包人在应付款期限内未按期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形,不具备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3)内民一终字第168号
【注解4】经济适用房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2)黔高民终字第17号
【注解5】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不符合当事人可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40号
问题: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有哪些?
解答: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包括——(1)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不要求建设工程竣工);(2)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性);(4)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5)建设工程依其性质宜折价、拍卖;(6)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7)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8)承包人没有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1】 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案件是按“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宜折价、拍卖——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程序处理,而是承包人在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一并请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一并作出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92-393
【理解与适用2】 我们认为,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包括违章建筑和工程质量不合格且难以修复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违章建筑......我们认为,所谓违章建筑,是指建造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筑行为的相关规定所建造的各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违章建筑因为造价行为违法,由此导致违章建筑无法完成初始登记。......基于违章建筑不能处分之客观情况,亦无法实现通过折价、拍卖的方式予以转让。......(二)工程质量不合格且难以修复的建筑......(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不适合抵押的财产,更不适宜通过折价、拍卖的方式进行转让。——《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96-398
【理解与适用3】 如果是其他的因素导致的合同无效,例如,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为违章建筑,发包人无法取得承包人所投入的财产,承包人此时享有的是赔偿损失的问题,而非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承包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具有优先受偿的特性。——《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98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1】 对承包人未竣工工程质量的判定,应根据工程是否续建而区别论处。如果工程未由第三人续建,则对未完工工程的认定可结合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工程的状态综合认定。......我们认为,发包人在将工程交由第三人续建前,应首先对续建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情况进行确认。否则,导致质量责任如无法确定,则可推定续建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04-405
【理解与适用2】 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承包人对未竣工工程价款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仅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部分优先受偿,而不能涉及第三人承建的工程部分;二是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之价款的组成部分,主要的争议在于,对未竣工工程的价款,预期利润应否包含在内。......在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包括已完工工程量所包含的利润在内的建设工程价款都可以就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对于未竣工工程而言,建设工程价款是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的工程价,包含承包人的利润,也包括承包人的垫资款。......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范畴,而不能就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05-407
【理解与适用3】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时,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承包人对工程未竣工存在过程的,并不影响其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07-408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裁判摘要】(1)工程质量合格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2)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应认定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馨怡公司已将涉案工程交付部分业主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适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认定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广厦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目的是保障承包人能够优先获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非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
·(2011)坛民初字第1450号;(2012)常民终字第0001号
【摘要】工程未竣工验收不支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工程补充协议系无效合同,且原告建设的工程未竣工验收,合同中也未约定竣工日期,故原告主张要求确认原告对奥金鳄鱼乐园工程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黔高民终字第17号
【裁判摘要】经济适用房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关于市政工程公司提出“依法确认原告对木材公司经济适用房3#、4#楼的一楼门面约1200㎡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本案中,市政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承接了“木材公司经济适用房3#、4#楼”的施工建设任务,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就工程价款的结算与被告方发生争议,导致纠纷,对纠纷的引起各方均负有责任。但显然发包方即市政房开,以及对“木材公司经济适用房3#、4#楼”项目享有利益的康居公司、安居中心、木材公司未能及时支付所欠工程款,这是引发本案纠纷的最直接原因。本案中,市政工程公司在其诉讼请求中就明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木材公司经济适用房3#、4#楼的一楼门面约1200㎡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且市政工程公司所主张的仅仅是工程欠款,并未包括其他损失;从本案现有证据材料看,本案中所涉及的木材公司经济适用房3#、4#楼竣工时间是在2005年2月,至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并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的六个月的期限;市政工程公司提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因此,原告提出的“依法确认原告对木材公司经济适用房3#、4#楼的一楼门面约1200㎡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但原告对木材公司经济适用房3#、4#楼的一楼门面约1200㎡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应当限定在工程价款1630968.4元范围内。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内民再291号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内民一终字第168号
【摘要】工程目前尚未竣工,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讼后,未确定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由于工程价款结算没有完成,不存在发包人在应付款期限内未按期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形,不具备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不予支持——该工程目前尚未竣工,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讼后,未确定牡丹园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由于工程价款结算没有完成,不存在牡丹园公司在应付款期限内未按期支付中苑公司工程款的情形,由于中苑公司擅自停工导致该工程目前仍处于停工状态,不具备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故中苑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不符合当事人可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关于江建公司上诉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否支持的问题。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于2015年4月14日向金大门房产公司发出的停止施工通知中记载,案涉工程未办理任何前期手续,具体包括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且现案涉工程仅完成地下一层、地上二层主体等部分的施工,亦不具备出租等获得收益的条件,故案涉工程属于行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不符合当事人可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因此,对于江建公司所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