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简法|人防车位(人防车库)如何确定归属?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6616 次 标签: 人防车位强制执行

文章摘要:

解答:(1)开发商开发人防工程取得产权证的,其所有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2)商品房住宅小区内防空地下车库使用权、收益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人防工程的投资主体确定应由谁受益。

文章摘要2:

【注解1】人防车库不得买卖,但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人防车位不得买卖,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参考案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民终8946号;(2)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93号
【注解2】法院能否强制执行人防车位?|(1)人防车位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该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作为执行标的;(2)投资者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对人防车位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将其作为投资者的合法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巡法官会议纪要丨人防车位的归属与利用
【注解3】违法不建防空地下室应缴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参考案例: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问题:人防车位(人防车库)如何确定归属?

解答:(1)开发商开发人防工程取得产权证的,其所有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2)商品房住宅小区内防空地下车库使用权、收益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人防工程的投资主体确定应由谁受益。


解析:

1.判断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不能在法律上简单的认为都属于国家所有,但也不宜简单的认定归开发商所有或者业主所有:

(1)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

(2)《人防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商建造人防工程,并利用人防工程开发停车库。对于实践中有的人将人防工程变更用地下车库的,其权属应当按照人防工程的权属规则来处理,而不能按照车库的权属规则来处理。

(3)开发商开发人防工程取得产权证的,其所有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

2.商品房住宅小区内防空地下车库使用权、收益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人防工程的投资主体,进而确定应由谁受益。 

(1)人防工程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建筑成本由开发商分摊、人防工程的维修费用也由开发商负责支出:应当归开发商所有; 

(2)有证据证明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转嫁到了购房者身上,且公共维护基金中人防工程的维修费用也是由业主分摊的:应认定为业主共有; 

(3)开发商和业主可以约定防空工程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属;没有约定、约定不明,应由开发商举证证明人防车库成本没有计入房价的成本,否则人防车库的成本计入房价成本则应当归属于业主共有。 

3.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归属争议的法条依据和参考案例:

(1)认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国家: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254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

参考案例: A·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B·李密与威海仙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2)认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开发商: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231条、第352条规定。

参考案例: ·柏某某等与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上诉案

(3)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归属:

参考案例: A·吴清与三亚城投置业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上诉案B·郭如剑与东莞市三正雁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C·陈丽钦诉莆田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法条链接:

《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19.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规定的适用问题

  行政机关因建设单位未依法定要求建设防空地下室而向其征收的易地建设费,系由建设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转化而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用有关部委规章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60号)

  【备注】 行政审判案例第60号即指导案例21号。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93号

【裁判摘要】兼具人防性质的地下车库“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因地下车库兼具有人防工程性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不得转让,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流通。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已对案涉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出具《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质量竣工验收确认书》,载明防护质量合格,并已按规定办理竣工档案移交,准许使用。铁信公司对案涉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依法享有使用权,其与栾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地下车库和社区用房使用权转让给栾德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法律并未禁止人防工程使用权的转让。人防工程平时由使用权人管理使用,战时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人有义务确保人防工程用于人民防空的需要。铁信公司将地下车库使用权对外转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原审法院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地下车库兼具有人防工程性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不得转让,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流通。开发商对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依法享有使用权,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购房人应当知晓法律法规中关于地下车库(人防工程)所有权不得转让的规定。开发商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专门对此作出提示及表述,并不构成刻意隐瞒和欺诈。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使用权对外转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法院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购房人提出开发商构成欺诈,其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民终8946号

【裁判摘要】人防车位不得买卖,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1)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合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由于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因此周×与张×、泽源公司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2)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案涉车位系人防设施,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张×对案涉车位仅享有使用权,无权对案涉车位出售所有权。一审判决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9)新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呼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点】建设单位违反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不适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关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注解】违法不建防空地下室应缴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