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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非医保部分医疗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2-01-11   浏览次数:1712 次 标签: 非医保

文章摘要:

解读: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非医保部分的医疗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解析】另外裁判观点:用人单位应承担医保以外医疗费。

解读: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非医保部分的医疗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

4.问:工伤职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应否予以支持? 

答:对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及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以上规定,工伤职工的相关工伤治疗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工伤职工因其工伤医疗费用支出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产生的争议,为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国,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如用人单位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存在过错,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予支持。(一)治疗期间用人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超出“三目录”范围未提出异议的;(二)急救、抢救期间医疗机构根据救治需要用药及诊疗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二)


经典案例:

·袁某某与南通市通州区大通钢丝绳厂、何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终5091号

【裁判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钢丝绳厂未为何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其应承担袁某某医疗费中医保中心报支部分。对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部分,不应由钢丝绳厂承担。但垫付医疗费中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能够从医保中心报支,且系因进行手术需要所发生,故该费用仍应由钢丝绳厂承担。

·北京时达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2193号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应承担医保和侵权赔偿以外医疗费——关于医疗费问题。王某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已经保险经办部门审核,时达利公司应向王某某支付审核后的医疗费用。因王某某已就本案诉争的医疗费用于另案向侵权人主张并已判决,两审法院认定时达利公司应支付王建波对相应部分予以折减后的工伤医疗费差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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