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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笔记】行政机关所属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能否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

更新时间:2021-03-02   浏览次数:4409 次 标签: 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

文章摘要:

解读:参与被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被行政机关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讼代理人。

文章摘要2:

【解读1】(1)民事讼单位工作人员限于劳动关系;(2)行政讼工作人员范围广。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款规定:“行政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是指具体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包括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解读:参与被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被行政机关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讼代理人。


法条链接:

《行政讼法》

  第三条权保护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经典案例:

·王某某与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再审申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02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被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讼代理人。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是指被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参与被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被行政机关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泰来县政府是本案被告,但是了解相关征收过程,具体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是泰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泰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作为泰来县政府的讼代理人参加讼活动,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符合行政讼法规定的出庭应人员的身份条件。

【解读】被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指(1)被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参与被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被行政机关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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