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各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需要都出庭应诉?
文章摘要:
【解读】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1)各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都出庭应诉;(2)也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具体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文章摘要2:
解读:《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1)各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都出庭应诉;(2)也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具体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