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如何认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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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仅限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包括(1)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3)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4)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解析:
(1)《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9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将《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限定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包括:(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
(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