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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是否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更新时间:2023-05-26   浏览次数:10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司法实践中,专门人民法院只有经过法定授权,才能审理行政案件。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法院经授权可以审理行政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东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中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机、商标等知识产权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五条规定,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物或者报酬的裁决的;(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二是海事法院经授权可以审理行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法释(2016]4号)第79-85项的规定,部分海事行政案件授权由海事法院受理。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海事行政案件包括:“79,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内的船舶、货物、设备设施、海运集装箱等财产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80.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经营及相关辅助性经营、货运代理、船员适任与上船服务等方面资质资格与合法性事项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81.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渔业、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等活动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82.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上述第 79项至第 81项所涉行政管理职责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83.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上述第79项至第81项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损害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84.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上述第 79项至第81项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影响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补偿责任的案件;85.有关海事行政机关作出上述第 79项至第81项行政行为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在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部分明确,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行政上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三是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经授权可以审理行政案件,并且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若干人民法院”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也包括中级人民法院。(2)跨区域管辖的案件不应当仅仅限于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二审行政案件也应当实行跨区域管辖。(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包括管辖在内的诉讼制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批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同时,确定管辖的事权属于中央事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本书编委会编:《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的19-21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但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除外。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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