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院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149号: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更新时间:2024-03-07   浏览次数:3907 次 标签:  民事 第三人撤销之诉 公司法人 分支机构 原告主体资格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民终115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文章摘要2:

【注解】公司法人对其分支机构所涉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