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52号: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其取回财产的权利,并大量减少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对民事调解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要点】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其取回财产的权利,并大量减少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对民事调解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文章摘要2:
【注解】被执行人与他人另案达成民事调解书严重影响执行债权实现,符合合同法第74条规定,执行债权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