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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笔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原告能否请求人民法院将案件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更新时间:2021-03-16   浏览次数:13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原告主体不适格,案件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人民法院无职权将案件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移交执法部门。

文章摘要2:

解读:原告主体不适格,案件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人民法院无职权将案件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移交执法部门。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违法违纪犯罪材料的移送】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经典案例:

·周某某诉浠水县人民政府等登记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597号

【裁判摘要】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将本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移交相关执法部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因周某某不具有适格原告资格,本案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尚无职权将相关材料移送,周某某如认为有关人员涉嫌犯罪,可向有关部门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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