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行政诉讼最长诉讼保护期限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读:《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的最长诉讼保护期限(不动产20年、其他案件5年)属于客观期间,只要超过即丧失了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诉讼保护期限不适用民事诉讼最长诉讼时效的空间,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可能。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典案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010号
【裁判摘要1】行政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只是送达直接相对人,其他因该行政行为受到不利影响的人未必能够及时得知,如果因为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而不能开始计算起诉期限,将会造成行政行为的效力随时都可以争议,行政法律关系无限期地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实现行政法律关系的尽早安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通过本条第二款增加了最长诉讼保护期限的规定,其含义是指,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期间就不得提起撤销诉讼。这一期间属于客观期间,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存在。......即使再审申请人确实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后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但也因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诉讼保护期限,从而丧失了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裁判摘要2】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共同点,民事诉讼的许多程序对行政诉讼是适用的。但是,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毕竟有其特有性质,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并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具体来讲,行政诉讼对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应当排除两种情形:一是行政诉讼法已有规定的;二是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性质有所抵触的。事实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诉讼保护期限,正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而设计,但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有意排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因此,在撤销之诉中,不存在适用民事诉讼最长诉讼时效的空间,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可能。
【解读】
(1)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诉讼保护期限属于客观期间,只要超过即丧失了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2)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诉讼保护期限不适用民事诉讼最长诉讼时效的空间,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