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当事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拒收行为违法?
文章摘要:
解读:(1)确认之诉具有补充性,仅当原告不能通过其他诉讼类型达到其目的才存在提起确认之诉的可能;(2)行政机关拒收文书行为实质上是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行为,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单独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拒收行为违法应不予受理。
文章摘要2:
解读:(1)确认之诉具有补充性,仅当原告不能通过其他诉讼类型达到其目的才存在提起确认之诉的可能;(2)行政机关拒收文书行为实质上是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行为,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单独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拒收行为违法应不予受理。
经典案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735号
【裁判摘要1】确认之诉很像一个装满各种工具的杂物筐。《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各种确认判决多达六种,但通说认为,只有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般确认之诉,才是“真正的”确认之诉,其他的确认之诉,比如确认无效之诉、继续确认之诉,以及情势判决中的违法确认等,都不过是撤销之诉、义务之诉、给付之诉等诉讼类型的变种。正因如此,确认之诉具有补充性,也就是说,仅当原告不能通过其他诉讼类型达到其目的,才存在提起确认之诉的可能。
【裁判摘要2】提起再审也要有实际利益。即使原审裁判存在某些瑕疵,如果通过再审并不能实质解决争议,或者在再审之外另有更为便捷的解决途径,那么耗时费力地启动一次再审,也只会是浪费资源、徒劳无益。
【裁判摘要3】选择一个最为适当的诉讼类型,对于当事人来讲通常并不十分容易,人民法院就有义务进行必要的释明,建议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必要的变更,以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尽量减少诉累,行政争议能够尽早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