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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房地产管理部门能否单方撤销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

更新时间:2023-06-11   浏览次数:1948 次 标签: 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纠错行为

文章摘要:

解读: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开发商单方申请撤销涉商品房销售案备案登记,没有保障购房者参与权、知情权、异议反驳等权利,其单方撤销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文章摘要2:

法律问题:行政机关在纠正过往错误颁证行为时,是否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同时兼顾保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解读: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开发商单方申请撤销涉商品房销售案备案登记,没有保障购房者参与权、知情权、异议反驳等权利,其单方撤销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会议纪要】行政纠错行为对正当程序和信赖保护原则的遵循

法律问题:行政机关在纠正过往错误颁证行为时,是否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同时兼顾保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法官会议意见:行政机关对于自己或者所属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亦有职责加以纠正,但在纠正错误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尤其是拟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且须准确判明造成错误行政行为的原因,分清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各自的责任,同时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不能机械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21-122页。


经典案例:

·王某某等诉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纠纷案

【案号】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皖0403行初12号

【裁判摘要1】网上备案的登记和撤销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均规定了房屋开发商应将房屋预售合同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是履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能,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利。同理,撤销商品房的网备,使开发商能够将房屋转卖,影响买受人的权利。本案被告将四套商品房的网备撤销,影响原告权利的实现,故原告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网上备案的登记和撤销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亦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排除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外,故被诉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裁判摘要2】行政机关单方撤销备案登记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程序违法——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撤销商品房网上备案的程序,但应当依据程序正当原则,在程序上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异议反驳等权利。被告依据第三人单方申请予以撤销涉案备案登记,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通知了原告,没有保障其参与权、知情权、异议反驳等权利。故被告虽具有监督管理职能,但其撤销备案的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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