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人数众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参加诉讼

更新时间:2021-03-31   浏览次数:3269 次 标签: 共同诉讼 代表人诉讼

文章摘要:

答:行政讼中,同一被行政行为涉及多人,则必须参加讼的当事人人数很多,部分利害关系人起,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一审开庭前申请参加讼的,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讼。未参加讼的利害关系人,在其他人提起的讼判决生效后,受生效判决羁束。行政讼中不适用民事讼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文章摘要2:

【解读】(1)行政讼不适用《民事讼法》第54条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讼规则;(2)同一个被行政行为涉及多人均可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讼,未参加讼的利害关系人受生效判决羁束不予受理。

5.必须参加讼的当事人人数众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参照民事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参加讼?

答:行政讼中,同一被行政行为涉及多人,则必须参加讼的当事人人数很多,部分利害关系人起,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一审开庭前申请参加讼的,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讼。未参加讼的利害关系人,在其他人提起的讼判决生效后,受生效判决羁束。行政讼中不适用民事讼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理由:《适用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必须共同参与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但是,征收案件中,个别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方案提起行政讼,而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方案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人数众多,公告通知全部被征收人参加讼,容易形成群体性讼,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实践中通常不主动通知其他未起的被征收人参加讼。判决生效后,其他被征收人对同一被行政行为提起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讼标的受生效判决羁束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审判实践中难以处理的问题是,必须参加讼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审开庭后、二审判决生效前,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讼。此时追加后起的利害关系人为共同原告,需重新开庭审理,将耽误时间、影响审判效率;对同一行政行为起属于必要的共同讼,必须合并审理,对后起的案件另行立案审理判决又违反必要的共同讼必须合并一案审理的基本原则。对此,审判实践中确实难以处理。我们的建议是,对一审开庭后、二审判决生效前,其他利害关系人又对同一行政行为起的,人民法院以完善起材料等为由,暂不立案受理。二审判决生效后,再以起标的受生效判决羁束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根本解决问题的方式是修改行政讼法或者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对被行政行为涉及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的案件,部分利害关系人提起讼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一审开庭前申请作为共同原告或第三人参加讼。未在一审开庭前申请作为共同原告或第三人参加讼的,人民法院不再通知其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讼,利害关系人也不得对同一行政行为另行提起行政讼。部分利害关系人起案件的行政判决,应当予以公告,并对全体利害关系人发生法律效力。未参加讼的利害关系人对生效判决不服的,有权以案外人身份依法申请再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法条链接:

《民事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讼】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讼时效期间提起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必须共同进行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讼。

  前款所称的必须共同进行讼,是指按照行政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