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原告不同意追加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法院能否追加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复议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追加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而不得通知复议机关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复议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追加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而不得通知复议机关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