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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违章建筑是否一律拆除?

更新时间:2022-10-21   浏览次数:1046 次 标签: 违法建筑

文章摘要:

解读:《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违规建设采取改正措施的目的是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违法建设治理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未必一定拆除。

文章摘要2:

解读:《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规建设采取改正措施的目的是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违法建设治理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未必一定拆除。


法条链接:

《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典案例:

·北京市东升门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强制纠纷再审案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京行申89号

【裁判摘要】认定违法建设的时候需要考量的因素绝不仅仅只有是否取得规划许可那么简单,在没有考量是否属于法律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并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迳行强制拆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参考案例:

·2.违法建设治理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未必一定拆除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3376号

根据《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也就是说,违规建设采取改正措施的目的是消除对规划实施的银杏果,但陵水县政府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已经确认“超过不得对规划实施影响不大,在可控范围内,保留项目两翼超高部分”,故万通公司无须拆除超过部分,陵水县住建局仅作出罚款处罚并无不当。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条行政案件裁判精要》,中国法制出版社,P160-161

·赵某某诉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强制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3330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以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为标准,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本案中,张×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证明,其对焦言浜××号原有一层房屋具有合法权益。2012年3月,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下,自行在原址落地翻建焦言浜××号建筑,将原有平房翻建为两层楼房。针对本案的具体案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确立的适当原则,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实现纠正违法建设行为行政管理目的时,应当区分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情形,做到执行的结果与执行的目的合理得当。根据本案中张×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姑苏区政府在执行《9013号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强制拆除了焦言浜××号二楼的超高违建部分已经能够实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未及时履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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