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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更新时间:2023-04-09   浏览次数:10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事故调查结论因不属于最终处理而不具有行政可诉性;(2)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对该类事故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如该调查结论依据不足或没有明确结论,则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此时该调查结论具有可诉性。

文章摘要2:

解读:(1)事故调查结论因不属于最终处理而不具有行政可诉性;(2)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对该类事故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如该调查结论依据不足或没有明确结论,则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此时该调查结论具有可诉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3.行政处理过程中特定事实之确认的可诉性问题

  行政机关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就特定事实作出确认,并将其作为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根据的,该确认行为不可诉。(40号)

  行政机关依职权就特定事实作出确认,并将其作为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根据的,该确认行为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客体,但其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具有可诉性。(43号)


经典案例:

·李某某等诉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局农业行政检查纠纷案

——事故调查结论可能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时具有可诉性

(行政审判案例第43号)

【裁判要旨】事故调查结论不同于处理决定,因其不属于最终处理而不具有可诉性。但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对该类事故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如该调查结论依据不足或没有明确结论,则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此时该调查结论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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