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当事人对于公司备案登记信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四、备案行为的受理问题”之规定——(1)备案申请人或者备案关系人认为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与申请备案事项内容不一致,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绝更正或者不予答复,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备案申请人以外的人对登记机关的备案事项与备案申请人之间存在争议,要求登记机关变更备案内容,登记机关不予变更,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告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文章摘要2:
【注解】(1)公司登记案件中备案事项可诉性仅限于备案信息与申请备案事项内容不一致的情形(行政备案登记争议);(2)不包括备案申请人与备案申请人以外的人之间备案事项民事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四、备案行为的受理问题”之规定——(1)备案申请人或者备案关系人认为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与申请备案事项内容不一致,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绝更正或者不予答复,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备案申请人以外的人对登记机关的备案事项与备案申请人之间存在争议,要求登记机关变更备案内容,登记机关不予变更,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告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四、备案行为的受理问题
备案申请人或者备案事项涉及的董事、监事、经理、分公司和清算组等备案关系人,认为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与申请备案事项内容不一致,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绝更正或者不予答复,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备案申请人以外的人对登记机关的备案事项与备案申请人之间存在争议,要求登记机关变更备案内容,登记机关不予变更,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告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经典案例: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187期)】
【裁判摘要】买卖、租赁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合同相对方因公司设立、股权和名称改变而进行的相应工商登记一般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以合同相对方存在民事侵权行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